律法不严 道德沦丧
求助书
请愿人;“杜 阳” 南阳市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 村民。
负责人;“李光明”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 村民。
【负责人“李光明”任;郭店村支书】
请愿事项;
一;“依法 给予农民知情权”
依法公示“征占农民耕地”的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及补偿费详细金额
二;“依法 及时 足额 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费”
依法执行《豫政办【2006】50号》文件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多一分:我们不要,支持国家建设,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
少一分:请告诉我们“为什么”?
详细事发地;
河南省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五组)
事实与理由;
河南省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五组)
依法;取得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溧河乡人民政府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20余年来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村民 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责任及义务。
郭店村 李庄 至始至终承包期内,无一次 重组再发行为(用血和泪保卫的结果)
2009年 郭店村 李庄 近百亩“农民耕地”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负责人“李光明”支书,卖给“不知名”组织后,产生农民极大不满情绪及矛盾。
办理信息;宛城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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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阳”办理信息的解释;
一;【————实事上,你所承包的土地根本就没有变动。】
第一条答复与求助事项(1.2.)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确答复。
既然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为何,公然支持和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样做是“犯法”吗?
二;第二条答复 搪塞 推诿 颠倒事实 ————
首先应;说明,证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假定合法:————
为什么农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征地】?
【征地】时,和【征地】后,为何至今没有公示“征地合法审批手续”?
答复说;2009年11月份【征地】事项。为何2009年8月14日上午8时,在无任何官方文书的情况下,强行占地施工?(人证;农民百人。物证;照片为证)
人地矛盾————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国有法制,法有明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何来“人地矛盾”?
有地者;种地为生,祖祖辈辈相传至今,何来矛盾?
失地者;依法 及时 足额 支付“土地补偿费”何来矛盾?
所谓的“———— 一部分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户强烈要求调整土地” 一派胡言。
“溧河乡”已是城市边缘,现是工业发展区域,农民“耕地占用”是早晚次序问题,大家知道。
你们不愿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导致少数农民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重组再发。
还说什么【一部分未被征用土地的农户以土地承包30年不动为由不愿退出土地】法有明文,你想犯法吗?
【————导致该组补偿款在组级一直未能分配到群众手中。】————
“有法不依 有章不循”本是一盆清水,为何把它搅浑?
为何不按政令《豫政办【2006】50号》执行?
为何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占地和不占地”的农民共同领取“土地补偿费”?
为何引发农民内部矛盾?这是为什么?
“大锅饭”好吃吗?“糊涂账”合理吗?
收益的是“农民”?还是“渔翁——”?
是非的“创造者”和“发明者”是谁?
一个简单的“依法执行”,为什么让它“复杂化”?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
说明;————
占地“多少亩”你们公示了吗?
每亩“多少钱”你们公示了吗?
依法“农民应得多少钱”你们公示了吗?
以上【三无公示】的理由下,农民如何面对接受???
【——2009年12月2日上午陪同你到宛城区土地局市场科、用地科查看有关土地征用手续,土地各项原始征用手续,但你看后仍以种种理由不予认可。】————
说明;2009年12月2日上午,我看的不是“占地审批手续”。我看的是“立项文字和领导签字”。
【关于土地调整及补偿款分配问题,乡调查组仍在积极协调。】
国家硬件“依法公示合法性”还没有做到,谈何“积极协调”?
“积极协调”是无限的时间“协调”?还是明确的时间“协调”?
农民求助照片证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个没有保障的“土地承包”还是什么《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一个没有权利的“物权”还是什么《物权法》?
http://i.dahe.cn/space.php
http://bbs.dahe.cn/bbs/thread-158
http://bbs.nynews.gov.cn/my.php?item=threads
http://bbs.voc.com.cn/viewthread.php?tid=2154806
http://www.rmff.org.cn/viewthread.php?tid=153&highlight=
http://www.rmff.org.cn/viewthread.php?tid=178&extra=
http://bbs.aweb.com.cn/viewthread.php?tid=144744&extra=
致;党中央,省委,市委,各部司法 “求助信”
法制 正义 信仰
尊敬的首长
您好;
我叫“杜阳”,我是一名土生土长的农村女性。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是教育和知识给予我的信仰————
我在多年的维权信访道路上,深知路途之艰难!————
但是;现实让我怀疑“世间坚信之信仰”————
我现在已无力与【侵权者】反抗————
我现将我的维权历程,书信告知;我热爱的国家和我心中党; “中国人民共产党”———————————————
求助人;“杜 阳” 南阳市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 村民。
责任人;“李光明”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 村民。【责任人“李光明”任;郭店村支书】
求助事项;
一;“依法 给予农民知情权”
依法公示“征占农民耕地”的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及补偿费详细金额
二;“依法 及时 足额 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费”
依法执行《豫政办【2006】50号》文件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多一分:我们不要,支持国家建设,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
少一分:请告诉我们“为什么”?
详细事发地;
河南省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五组)
事实与理由;
河南省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五组)
依法;取得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溧河乡人民政府 1998年08月31日 盖章签发。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20余年来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村民 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责任及义务。
郭店村 李庄 至始至终承包期内,无一次 重组再发行为(用血和泪保卫的结果)
2009年 郭店村 李庄 近百亩“农民耕地”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村委负责人“李光明”支书,卖给“不知名”组织后,产生农民极大不满情绪及矛盾。
【南阳市 宛城区 溧河乡 郭店村 李庄 农民31户签字 恳求信】
书面要求“李光明”村支书 依法公示;“卖地合法审批手续及卖地款详细金额”。
但是;得到“村支书”回答是;“地是国家的,要审批手续没有的,钱你想领 你领,不想领 算了,想告 撑着你们告”。
【说明;领钱——是指“青苗补偿费”,“占地补偿费”分文没有】
要求;公示占地审批手续,并执行;【豫政办〔2006〕50号】
支书“李光明”答;没有手续——。
农户说;我们上北京上访——。
支书“李光明”答;上访是你们的权力——。
【所占地是;农民田地,种植待收的耕地——附件;施工照片】
恳求;各位首长 快来帮帮我们农民吧——!
农民正在用身体保卫自己的合法耕地————
【说明;李庄近百亩 农民耕地 被卖,仅是;郭店村卖地其中之一庄】
————2009年维权历程简要;
村,乡,区,市,省,中央,逐级各部门多年多次告状申诉———【特快传递44封为证,挂号信忘了,电子邮件无数各级,各部门,信访局,投诉太多】
2008年 十米白布 村委申诉恳求 但无人理会 结果来人撕烂白布 事后告知非法上访(单身一人村委申诉)————
要求;公示占地审批手续,并执行;【豫政办〔2006〕50号】
支书“李光明”答;没有手续——。
农户说;我们上北京上访——。
支书“李光明”答;上访是你们的权力——。
【所占地是;农民田地,种植待收的耕地——附件;施工照片为证】
一;“杜阳”你是维权。
二;你的上访事项我们传送;南阳市 宛城区 办理 并督办此事。
三;在办理调查期间“土地保持现状,不允许动地”。
我问;什么时候能通知到我们南阳?
《河南省信访局》答;五分钟,你放心,我们会督办的,结果出来还要给我们一个答复呢,好了你回去吧,你放心吧。
《百亩农田》被毁 一夜无存
老天爷该睁眼了吧———“赴省上访回家五天之后”我的家乡;
证据;【推土机,推平农田照片为证——光盘一份详细资料】
再次上访——《河南省信访局》
面见“省信访 工作人员”诉说;“再次上访事由”并同时呈上《再次求助书》和《光盘证据一张》。
向《河南省信访局》说明;“再次上访 理由与事实”——————
【 2009年10月19日“深夜”;百亩农田被毁 一夜无存———— 照片 摄影 为证】
人证;“大人孩子 人所周知” 物证;“进入村庄 一目了然”
《求助信》附件【光盘证据一张 文字 照片 摄像DV 证书 详细资料】
农民心声;
我们是农民,我们是“依靠”在土地上的“生存者”。
我们没有了土地————
我们的“生活”将;寸步难行
我们的“家庭”将;面临困境
我们的“老人”将;无钱看病
我们的“孩子”将;失学或坎坷
我们只想得到;公平 公正 法定 的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宛区文【2009】56号 宛城区“4+2”工作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运用“4+2”工作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二)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豫政办【2006】50号》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 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费要 及时 足额 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和拖欠”。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求 助 人;杜 阳
身份证号;412924197804193929
联系电话;0377——6389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