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神龙山深层矿物质水厂,法定代表人:邓科轩。
责任人:广安市广安区原万盛街道办事处主任-熊泽良(现广安区粮食*纪委书*、干部,中**员,国**务员)。
我叫邓科轩,系广安神龙山深层矿物质水厂的法人代表也是该水厂的创始人。2003年4月4日我厂为升级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在修建厂房时,一名雇用民工受伤,因我厂当时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其3.12万元的赔偿金。这时,身为本厂所辖地的基层组织万盛办事处的主任,分管辖区企业的副主任熊泽良,一人出面进我厂调处、主揽此事,并以此事相要挟,逼我于2004年9月签订了一份因邓科轩无赔偿能力,“股东”熊泽良自愿支援4000元.......(实际分文未拿),于是被检举人仅凭“股东”二字就摇身变为我厂的股东,并凭空臆造每股股东出资196668元的虚假出资,以此分享我厂累计几十万元的红利,由于熊泽良贪心不足,他于个人国家科级干部身体份而不顾,亲临我厂排除异己,先后将我厂原股东柏蓬全、周道云“剔除”出股,擅自安排他的亲信李云川为新股东,并凭空臆造每股股东出资336668元的虚假出资(注两次出资的后四位数都是6668,足以证明是虚假出资),并在我厂监管帐务,身兼现金出纳工作,只顾大抓捞钱,不顾企业和职工的死活,在我厂经济效益不景气的情况下,还向我厂索要高额红利,还扬言:“若不分红,就叫公安、社会上的人,分钱拆房......果不其然,2009年12月17日上午10点许,被访人指使李云川、李远兴开了一辆小轿车,手持凶器冲进水厂机房,将水厂的主要生产设备一一砸坏,致使水厂停业至今(有照片为据),职工失业待岗,给我厂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全属事实,熊泽良的行为和做法违背中纪委三令五申规定的:*家机关工*人员不准参与经营性商业活动,不准与民争利的规定,违反《公*员法》第53条第14项和《中*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为维护我厂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鉴于熊泽良在当地有权有势有强大的保护伞,故特向网络呼吁,使权利部门将这匹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予以“双规”,按党纪、国法予以严惩,以尽快平民愤、顺民怨,还一方百姓和谐稳定的生存环境。
邓科轩
附:相关证据在后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