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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刘晓原:因“不当言论”遭投诉,吴法天被律协调查
时间:2021年02月07日 作者:刘晓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文 / 刘晓原)据悉,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给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发出立案通知。通知书中称,现有投诉人哈密市司法局投诉你所及律师吴丹红等,具体投诉事由及请求详见本通知所附《投诉书》。 经初步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对该投诉进行调查。


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png▲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吴丹红,网名“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哈密市司法局在给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的函中称:


       2020年12月11日,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等人以“吴法天”名称在网络社交媒体发表“新疆农民土地被占自发维权,时隔六年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新疆洗冤录我们的原则是不冤不接”等主题的涉巴里坤奎苏镇相关刑事案件的多篇网络文章(详见附件《网络舆情专报》)。对当地政法部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我局认为:“吴法天”就审判机关未结案件发起的这些评论文章,其作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以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结合本案,“吴法天”律师微信微博,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案程序妄加评论,在网络上叙述其了解的而未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并涉及特定人员名誉权问题。质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质疑有人利用司法程序对举报人报复陷害等。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立案通知》京朝律协纪字[2020]第L-171号第一页.png▲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立案通知》京朝律协纪字[2020]第L-171号第一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立案通知》京朝律协纪字[2020]第L-171号第二页.png▲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立案通知》京朝律协纪字[2020]第L-171号第二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如:其微信公众号《新疆洗冤录一:我们的原则是不冤不接》中叙述“举报对象包括巴里坤县国土局的局长、巴里坤县公安局副局长等人,有人怀疑他的这一举报行为因惹恼了某些实权人物,导致其命运被彻底扭转,原本他只有一个罪名而且已经被取保候审,刑期不会太长,而且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是他没有想到,这只是个开始。”


       又如:“在检察院已经将该案起诉到法院之后,居然发生了程序倒流,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安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再次被立案侦查,很快解除了之前的取保候审改为逮捕。”


       再如:“巴里坤法院大楼十分气派,透露着审判机关无声的威严,我们沿着法院大楼前的台阶拾级而上,进入大厅,在墙上刻着一句十分显眼而又耳熟能详的宣传语“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在几乎所有法院里都能够见到,但是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法官有多少,从政法系统内部整顿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看,我保留自己的意见。”


       针对以上言论,我局认为: 


       一、上述评论已超出律师代理权限并违反有关律师行业禁止性规定。


       作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如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冤屈,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有权机关反应(映)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不精研如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权利申辩,却热衷活跃在舆论场上搬弄是非,网络上喧哗最先淹没的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吴法天”的代理权限不应包括网络申讨,在其当事人未授权、且涉及有关司法机关及特定人员的名誉权情况下,将有关案情发布在网络上,已超出了一个辩护律师在该诉讼阶段的代理权限。而本案仍处于审理阶段,审判机关尚未作出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裁判结果的情况下,作为律师先行在网络上发布待证事实,且该评论明显歪曲了有关案件事实,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和对有关机关恶意的诽谤,对于基本案情和证据一知半解的公众朴素感情有百害而无一利,其行为已违反律师行业禁止性规定。


       二、评论中涉及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陈述与本案基本事实和程序不符。


       从目前我局掌握的案件程序看,公、检、法等部门办案程序合法,上述评论中涉及公、检、法等部门立案、退回补充侦查及有关强制措施等问题,其认为“程序倒流”,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律师如认为办案机关程序违法,可以举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上级业务指导或领导部门反应(映)有关问题,如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目前就办案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或存在瑕疵问题尚无证据及定性的情况下,律师自己在网络上即认定“程序倒流”显然是无效的,但该律师应当为其这样的认定负法律责任。


       建议:“吴法天”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有违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要求,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形象及律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建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告知“吴法天”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停止网上发布相关舆情内容;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所涉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相关处理结果请复函告知。


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一页.png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一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二页.png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二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三页.png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三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四页.png关于“吴法天”等律师“天下说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舆情的函第四页(图片来源:维权律师刘晓原)


      看了哈密市司法局这份名为“函”件,实为投诉信的材料,让我感到有些惊讶!


      与承办案件无关的当地司法局发函对外地律师的言论进行投诉,以前是没有过的。


      在承办案件中,如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言论”,问题出在哪个阶段,则这个阶段的办案机关会向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司法局或律协投诉。比如,在侦查阶段有违法违规问题,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会做投诉;如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违法违规问题,负责案件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会做投诉;如是在审理阶段有违法违规问题,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会做投诉。公检法都不做投诉,要么是律师没问题,要么是有问题不大,不值得投诉,或投诉反而会暴露办案机关的问题。


       这些年来,对敢于“死磕”的律师,在办案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言论不当”,不被公检法投诉的还真难找。     


       而这次承办案件的公检法不出面投诉,却由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当地司法局出面投诉办案律师,这其中会有什么奥妙吗?难道是办案机关有难言之隐,不便出面投诉? 


       从司法局函件中列举的吴法天评论来分析,看不出有什么实质性问题,评论并不过激,谈不上有违律师执业道德,更谈不上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形象的问题。


       这不是涉密案件,辩护律师没有曝光案卷材料,仅是办案期间的有感而发几句评论,如果办案机关为几句不痛不痒的评论就与律师“死磕”,愤而投诉律师,要律协与司法局处罚、处分律师,反而会被外界认为“此地无银三百两”,这应是公检法不出面投诉的原因。


       我以为,律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评论,公检法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正确对待。如果连这点肚量都没有,又怎么做到客观公正?


       哈密市司法局在“函”中,指责辩护律师“不精研如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权利申辩,却热衷活跃在舆论场上搬弄是非”。这样的评价是很不恰当的。辩护律师在网络上谈论自己办理的案件,评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这怎么就成了“搬弄是非”?如果是“搬弄是非”,歪曲案件事实,为何办案机关不做投诉?  


       还有,与案件无关的哈密市司法局又是依据什么认定:“公、检、法等部门办案程序合法,上述评论中涉及公、检、法等部门立案、退回补充侦查及有关强制措施等问题,其认为‘程序倒流’,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


       对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与案件无关的司法局可以对公检法办案程序做定性认定及评价,为何了解案件全部情况的辩护律师却不能评论?案件中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该站出来回应的是办案机关,如今,面对辩护律师的说道,办案机关却保持沉默,而与案件无关的司法局却站出来投诉,并证实办案程序没有问题。这难免给人一种“越俎代庖”的感觉。


       哈密市司法局对吴法天的投诉,显然是小题大做,有以投诉来干涉限制律师言论之嫌。


       从这起投诉事件,可猜想到当地律师办理“敏感”案件会有多难!


吴丹红,网名“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png吴丹红,网名“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面对司法局的投诉与律师协会的立案,“吴法天”也不想做抗争,说“不做任何辩解,该处罚就处罚”,以“公道自在人心”宽慰自己,令人失望!


       维权律师刘晓原以为,吴法天既然不怕处罚,也不想做律师了,且又想让大家关注受冤的农民,那就索性将案情全部公开。只有案件被社会广泛关注,才有可能获得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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