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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喷行贿律师:洗地律师们闹什么幺蛾子?
时间:2021年06月20日 作者:李振鹏 新闻来源:律谈天下公众号

       最近呢,有极少数律师跳出来为行贿律师洗地。突出的有两个,一个是清华大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慧敏,还有一个就是大名鼎鼎的周泽律师。丁律师应该是一个学者型律师,毕竟在我国,博士又是顶尖学府博士学位的律师还是极少极少的,丁律师的学位是俺这老粗仰慕一辈子也高不可攀。周泽律师以承办了很多刑事冤假错案而闻名于业界,同为律师,很是钦佩!


       尽管如此,对于二位洗地的观点还是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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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依次为:孙永一、乔绪晓、戴伍建


       济南中院原副院长孙永一等三位法官的受贿案接连被曝光,由此引出64名律师涉嫌行贿,部分行贿律师在律协任职或曾任法官。


先来听听丁博士咋个说?



       丁博士在《是谁在喊打向落马法官送钱的律师?》一文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只要送钱就法办并不一定具有操作性,其理由之一就是:并不是只要送钱就构成行贿罪(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被索贿后没有现实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也就是被索贿论,说行贿律师是被索贿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论调太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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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张家慧、济南孙永一、乔绪晓、戴伍建案件中所有行贿律师都是被法院判决认定是行贿而不是被索贿。咋个丁博士还闹出了索贿论调来呢?


       《刑法》389条的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只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和人群适用上是有特殊性的。


       博士的行贿律师是被索贿者的说法一是不符合上述案件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二是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搬硬套。


       实际上,在行贿律师身上,索贿论是不能够适用的,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


       众所周知,律师参与诉讼是以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出现,这个身份从理论上是不可能被索贿的。律师行贿(给法官送钱)的犯罪行为模式大概有两种情况:


       一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送钱,这个情况极其少见,因为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决定这种可能性极小,但是如果有,则一定构成行贿罪。这种情况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律师充当的是二传手,其中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是当事人主动行贿,这时候的二传手就是共犯,当然构成行贿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被索贿,这种情形下律师这个二传手是否构成行贿呢?这是最容易产生疑惑的情形。


       很多人会认为这时候律师不是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送的又是索贿(勒索)的钱,替当事人送钱行为也应当和当事人一样被认定为被索贿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观点恰恰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被索贿送钱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犯罪,但律师却应当构成行贿罪。为啥?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行贿律师也是借机谋取了不当利益,比如巩固和法官的不正当关系,为今后“合作”打下基础,这种获得巩固的不正当关系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为了争取胜诉所带来的声誉,而这种方法带来的声誉必然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拿人钱财,为人消灾,这个“灾”必然是不正当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律师干嘛要当二传手?当事人自己送好了,管那闲事干嘛?


       所以律师送钱给法官,只要是为了案件送钱必然构成行贿行为,情节达到立案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再来看看周泽律师咋个意见?



       周泽律师《再评山东律师“行贿”案:对司法审判公正性,不妨多些拷问》一文中说“近期济南三个高级法官受贿案件判决书曝光。数十名律师被认定行贿,很多同行对判决上的“行贿”律师喊打喊杀。我曾经撰文《涉贿律师何以逍遥法外?》表示“对有关高级法官受贿案件的涉及律师行贿问题,不敢完全相信”。



       通过上述表述,可以见到周泽律师对济南法院的三个案件对行贿律师的认定是一种全部否定或存疑状态,周律师提到的行贿二字都是打了引号的。


       周律师援引媒体报道来验证自己的判断。


       文中提到,根据“北青深一度报道:记者采访的其中三位律师对行贿事实给予了否认,陈静律师否认自己转送给孙永10万元的事实,并称自己未因判决书所指案件找过孙永一,也不知道这10万元的存在;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树波也否认转送孙永义8万元,称自己和孙永义没有过接触;对判判决书认定的送孙永一3万元,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爱荣也向记者表示情况不属实。


       周泽律师还说,如果记者采访更多的律师,可能还会有其他律师否认行贿。


       周律师根据这个报道怀疑可靠吗?三个律师的对记者的采访回答可信吗?本人觉得不可信,周泽律师以三位律师的答记者问来支持自己的三名甚至更多律师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行贿的事实之观点是缺乏逻辑和事实支持的。


       果真如三位律师所说,没有行过贿,那么就是法院的判决凭空捏造事实,对涉案法官构陷冤案。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吗?回答一定是不可能,为什么不可能呢?


       固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着冤假错案,但是总体上冤假错案在全部刑事案件占比例上还是极少数,大多数刑事案件都不存在冤假的可能性。即使是冤假错案,法院也不会凭空就认定一个人给另一个人行贿了。如果在案卷当中没有行贿人的询问(讯问)笔录中对行贿事实的自认证言或其他证据,是不可能凭空认定受贿的成立的。哪怕这个证言可能是被迫形成的,也一定是白纸黑字。


       上述三位律师对记者声称的“不知道”和“没做过”的说法假设为真,如果在侦查机关询问期间就是如此说并形成书面材料,哪个法院、哪个法官也不会认定他们行贿,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真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三位律师行贿成立,他们否认也没有用。真的不要小觑或者蔑视法官的智商,就是常人也知道即便是制造冤假错案,起码也要做到以假乱真。


       上述三位律师的答记者问,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的。为什么这么讲?法院不会连个纸片都没见到就做出这种认定,在这三起案件的卷宗当中一定有这三位律师的询问笔录,并且笔录内容一定是对法官和自己不利的。


       据上述推理和具有极大可能的事实可以得出判断:如果真如三位律师所言,根本没有行贿,那问题可大了去了。笔录是咋回事?为啥和对记者说的不一样?对社会公众(已经报道)说的不一样?那么这三名律师是不是可能涉及到伪证罪了。法院不可能在没有三位律师自认笔录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凭空认定法官受贿。既然认定了,一定是有这三名律师的相应自认证词或者是其他证据。那么在笔录上承认了,或其他证据可证,如今对社会公众却予以否认,这是个什么意思呢?难道案卷中的询问笔录中的自认证言是不真实的吗?如此这样不是做伪证是什么?如此,对得起自己的良知吗?这不是诬陷法官吗?对得起平时称兄道弟的法官哥们吗?太不讲究了!


       如果周泽律师提到的“北青深一度“报道三位律师的事情属实,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进行涉嫌伪证罪进行调查呢?这么聪明的人咋个干这个傻事呢?不是没事找抽、引火烧身吗?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对三个法官的案件存在冤曲的情况进行监督呢?


       可见,三位律师是撒个慌的,那么为什么三位律师会如此对记者说呢?这很正常啊,他们还能面向社会公众承认自己行贿了吗?反正公众又看不到案件卷宗,他们如此说,公众就会把责任赖到法官身上,是法官制造冤假错案呢?这就是无良律师的一贯伎俩。


       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不管承接的案件是否有证据支持,很多案件根本就是必输无疑的,为了赚钱拍胸脯,打保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一通忽悠,结果呢,起诉后败诉了。一旦败诉就对当事人讲,这个法官不懂法,这个法官很可能收了对方的钱,判得不公,让法官背锅。这个锅背的是真特么冤枉,所以啊,法官也是不易的,不知不觉呢,可能就会遭到诅咒呢!


       就这个事情讲两个自己经历的两个小故事:


       今天中午,有一家三口为了一个工程纠纷经人介绍,跑了几百里地找我代理案件,听了他们的叙述、看了他们的材料,告诉爷俩这个案子根本不可能胜诉,一个被挂靠企业有啥资格起诉甲方支付工程款?并且已经有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羁束。爷俩说很多法律人告诉他们可以打,我对他们父子讲,谁在对你这样讲你就扇他大嘴巴子(这是本律师对此类事情的口头禅,也是本律师没文化没素质的体现)。后来爷俩讲这个案子已经缠绕他们很久,很多律师和稍微懂点法律的朋友都告诉他们起诉,必然胜诉。其中提到一个俺认识的某女律师一再怂恿他们打官司。我告诉他们,别浪费精力了,回去该干啥干啥吧!


       还有一件事情,多年前,一个工亡案件,涉及儿媳(未生育孩子)和公婆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本来呢,公婆说了两套房子的份额也不要了,七十多万元的工亡钱给老两口三十万就行了。可是呢,遇到一个律师竟然告诉她依法工亡补助没有公婆的份。当事人找到我,我说这还用打官司吗?人家儿子死亡换来的钱,能不挣就不挣吧。我帮你调解下,当时对方已经委托律师也支付了律师费,我对律师讲,哥们,钱你也收了,大家心知肚明吧,你好好劝下儿媳,调解了事吧。可是到底走上法庭,案件经过一二审和再审审查,案件结果还用说吗?案件结束后,又一次偶遇对方律师,向我抱怨:“你说我为她出了多少力啊!可是她总打电话骂我”。他如此说,我只好呵呵笑了!心里却说,你特么活该!


       这两个小故事,为的就是证明不良律师的惯用伎俩,可见济南的三位律师的答记者问是不真实的。周泽律师的“深信不疑”是缺乏基础的。


       按照上述三位律师的说法是济南法院的判决认定是污名了他们,也等于构陷三名法官。是否应当向相关部门去举报这个冤假错案呢?或者申诉为自己洗清这种所谓的污点。要知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特别是作为律协领导和获得了诸多荣誉加身的三位律师,是不是应当模范带头履行这个神圣使命呢?


       周泽律师办理了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冤假错案。但是不能总以冤假错案眼光怀疑所有案件,这显然不是正确的认知方法。


       关于律师行贿问题,这次也不是什么爆冷门,这个潜规则也不是一天半天的了,仅仅是海南和济南吗?看看官员四处落马就知道了!不是说只有律师行业不好,而是过去多年的腐败大环境决定的。其实,大环境下,每一个行业都不干净,包括医疗、教育、官员,商业…,已经非常普遍了,否则为啥要坚决反腐败呢?


       为什么很多律师在憎恨这个问题,就是因为这种行业的潜规则。难道周律师不知道这是一种潜规则吗?难道还要拿“绝大部分是好的”来作为托词吗?这是本人最讨厌的一句话。


       周律师还说“我曾在一些律师群里建议,同行对案涉“行贿”律师的追打,应当保持克制,许多同行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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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周律师看来,“追打”行贿律师的律师同行偏听偏信了,法院判决基本都是不可信的。周律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冤案毕竟是极少数。同行们为什么会认同判决对律师行贿的认定,除了上述观点外,就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律师行贿是一种公然的潜规则,从概率上冤枉的可能性极小。“全拉出去枪毙可能有冤枉的,但是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这种说法虽然是一句笑谈,也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按照周律师的逻辑,从海南的张家慧到济南中院的三位法官的案件,涉及到近百位律师行贿都是假的吗?任何一个正常认知的人,不需要法律知识,也会判定不可能全部是假的。


       周泽律师是用特殊性来否定普遍性。还是那句话,冤假错案确实存在,但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毕竟在全部刑事案件当中是少数的。


       周律师还说“我们对法院的判决不妨多一点质疑,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多一些拷问,否则我们就可能沦为司法暴力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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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什么一律的拷问、一律的质疑?应该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大多数是公正的,也是有根据的,人们对此也是认可的,包括律师。怎么在这种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律师同行对行业的潜规则进行鞭挞,谴责拷问。竟然被律师扣上了一顶司法暴凌的帮凶的帽子,竟然成了帮凶?这个帮凶论咋有点文革遗风的味道?


       当然,在职务犯罪的审理上,特别是贪污腐腐败案件的审理上,真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公开审理问题,比如判决书的网上公开问题。很多贪腐案件并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可是审理都是变相的不公开,判决书也根本没有在网上公开。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官官相护,应当得到纠正和谴责。


       这两天一直在想。为什么有的律师急着跳出来为行贿律师洗白?是兔死狐悲还是无底线袒护啊?这千阻万拦到底是为哪般?


       律师行贿法官的问题,从社会的角度看,破坏了社会公平;从司法的角度看污染了司法环境;从律师行业这个角度看,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这是一个极其恶劣的问题,广大律师对律师行贿现象深恶痛绝是极其正常的。令人纳闷的是,广大律师谴责行贿律师的行贿行为和这种潜规则的行为,在洗地律师的眼里就变成了仿佛广大律师的人品出了问题,很不讲究。在他们看来。五十二万律师应当团结一致一致对外,帮助行贿律师洗地。真是活见鬼了!


       人们痛恨腐败,每有贪官案发,就痛恨这个贪官,笔者不赞成这种做法。应该痛恨的是产生腐败的环境,而不是贪官,贪官也是环境的牺牲品,某种意义上贪官也是一种悲剧。如果不改变环境,贪腐就会一直存在。


       对于行贿律师,相信广大律师和他们也没有什么个人恩怨,本质上律师们痛恨的是勾结不良法官勾兑法律的行业潜规则和践踏司法公平、污染司法环境的现象,行贿律师只是这种现象的牺牲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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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李振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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