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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察官张晓丽的冤案 最高检办错案不纠五大疑点之谜?(图)
时间:2009年12月03日 作者:网友:破企一老者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

      河北廊坊蒙冤女检察官张晓丽案历时四年有余,该说的话似乎都已说完。官方的话语只有《关于给予张晓丽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等几份公文。能否从公文及官方网站上获取内容来考究这几份公文中所述的事实?尝试了一下,还真有了收获。本文突出一个“新”字,新视角,新疑点。


      1、张玉林之谜


      几份公文中均称涉案的主要人物之一是张玉林,但在中国人大网和最高检网上,找到如下一份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光月、王莉(女)、陈成霞(女)、李辉、牛正良、王庆豹、何全印、代锋、刘福谦、徐向春、李连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张玉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来源:全国人大网网站(截图资料)


      似乎可以说明,最高检院内有张玉林和张玉霖。果真如此吗?


       从多个基层检察院网站和南方日报及当年假球黑哨事件中,都能找到“高检院政治部办公室主任张玉霖”(读者可自行搜索),甚至可以找到张玉霖和赵建平先后介入当年的假球黑哨案。至此,基本可认定,张玉林就是张玉霖。由此引出的话题之一是在张晓丽案中出现的张玉林应该是张玉霖。话题之二是大检察官们集体不认识自已的直接下属。话题之三是此案经过层层把关,复核,口径材料,过了无数双法眼,居然将“张玉林”保留至今。


       2、诽谤之谜


       “2005年5月,张晓丽在与高检院政治部办公室原主任张玉林密谋后,将张玉林捏造的高检院一厅级领导干部收受劳力士金表及10万元礼金等内容写在一张纸上,交由他人打印后分别投寄给高检院部分院领导和厅、局长。5月20日,张晓丽应张玉林要求,指使他人给高检院的部分院领导、领导秘书、中央督导组成员及相关部门连续拨打了8个电话,并在电话中继续诽谤该厅级领导干部包养情妇,致使高检院选拔任用正厅职(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被延误三个多月。”


       “2005年5月”,从这段原文中看出,张晓丽与张玉霖的“长时间密谋”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日至19日这个时间段,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通知)》(2005)高检政发第69号等资料中可以看出证明。


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全国先进工作者进京受奖组织工作的通知


代表往返日程:


  4月28日12点之前到代表团驻地“职工之家”报到;4月30日下午返程。高检院政治部宣传部负责代表在京的迎送接待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章)

2005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通知)》(2005)高检政发第69号(资料)


图:2005年5月12日,张晓丽把国家奖励的奖金捐赠给廊坊市院6名家庭生活困难干警(照片资料)


2005年5月11日,张晓丽把国家奖励的奖金捐赠给廊坊市第一中学的特困学生(当时在捐赠仪式上的讲话报告资料)


      从以上资料中就可以看出,张晓丽似乎于2005年4月30日下午离京返程廊坊(待查实)。5月11日、12日在廊坊捐献奖金给廊坊市第一中学的特困学生和检察院的困难干警(廊坊检察院简报)。何时何地“密谋”了19天?以最高检察院的办案水平不至于搞不清具体时间地点吧。与“他人”、“一张纸”相比,用宽泛的时间段“指证”是又一新发明(在此时间段内张玉霖应该是带团在外地巡讲或是刚返京,有待网友们进一步搜索)。宽泛地解释密谋,可以是秘密谋面,秘密书信,秘密电话,秘密网络传输电子信息等,但究竟是哪一种?证据在哪?准确的时间在哪?取证的几大要素无一落实。


      3、索贿之谜


      “2004年10月,中石油管道公司党委书记张某某考虑到企业今后可能会有事求检察院支持,遂托人给张晓丽带话,表示愿意与张晓丽结识并一起吃顿饭。10月23日,张晓丽与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名轩楼饭店用餐后,张晓丽到燕莎商场为自已挑选了一套高档服装,然后将购物小票交给张某某,张为其支付了16560元。”


      这是520们认证的张晓丽“第一次索贿”,“结识”二字告诉我们这是初次见面,“张某某等人”告诉我们,在场的不止张某某,还有“托人”(张晓丽的下属),“16560元”告诉我们,超过了索贿犯罪的标准。有趣的是:2004年6月任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张晓丽竟然当着自已下属的面,向一个以前从不认识的人,索要足可以把自已投入监狱的贿,而且并不为其办事(还不如黑社会)。这象是‘第一次’吗?大检察官们是犯罪心理学的大家,应该给个解释。(怎么看起来象抢劫?)


      4、贪污之谜


      “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张晓丽采取虚开“办公用品”、“住宿费”、“餐费”、“资料费”发票和用虚假发票报帐等手段,将其在北京、石家庄、武汉、廊坊等地购买个人用品及个人住宿、用餐、交通等费用交由司机王刚到廊坊市检察院计财处报销,从中贪污公款46863。05元。”


      “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这是520们认证的张晓丽“初次并多次贪污”的又一个时间段。此时间段与张晓丽任职、获奖考核、(张某某“举报”)、“受贿”、“诽谤”等同时发生、并存。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多面人”的角色。令人生疑的是:“品质恶劣”的她,之前就不贪吗?在此敏感时段贪污,难道不怕张某某“举报”?不怕各级领导的“获奖考核”?特别是“索贿”、“贪污”与“密谋诽谤”同时并举(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可能吗?


      5、“两指”之谜


      张晓丽被“两指”,有法律依据吗?原来,是《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两指”。(详见监察局回复张晓丽之姐张晓平原件。)在最高检网上查询,这个条例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将“两指”移植到《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中,也是一大发明,彰显了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张晓丽案的深远意义在于:这个条例在人们的心目中渐渐清晰了。“小章管大章”,“条例管法律”前无古人,遗世独立。


      网络是个好东西,法律监督部门,经得起考验?经常看到“办成铁案”的说法,习以为常,熟视无睹了。于今为例,“办”字的学问太大了。


      感谢中国正义反腐网提供为全国网友可以说话的自己网络世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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