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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带在押犯外出任其嫖娼获刑2年
时间:2008年11月11日 作者:张运骄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昨日从达州市渠县检察院获悉,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唐某因涉嫌私带在押罪犯外出,并放任嫖娼一案(本报曾报道)近日审结。渠县人民法院以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渠县人民法院查明,今年6月20日,唐某负责带领民警黄某和协警宁某在渠县看守所值班。该所留所服刑犯黄某当天为办生日,用看守所值班室电话联系,叫其女友刑某送了2000元钱到看守所。下午4时许,经唐某同意,黄某与另一留所服刑罪犯杨某被协警宁某带出看守所。

    出所后,杨某去菜市场买菜,经协警宁某同意,黄某到女朋友刑某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尔后三人一同回到看守所。下午6时许,杨某用看守所值班室电话帮黄某在渠县党校招待所餐厅点了炒菜和啤酒。傍晚7时许,黄某又到看守所值班室拿出监舍房门钥匙放出6名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叫来9名留所服刑罪犯,共16人在看守所厨房举行生日宴。其间,身为渠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二级警督的唐某给上述人员敬了酒。

    饭后,黄某和杨某向唐某提出想要回家和外出玩耍,唐某同意后换下警服,将二人带出看守所。当晚,唐某与留所服刑犯黄某、杨某来到包某经营的卖淫窝点“红房子”,经包某安排唐某在楼下大厅等候,黄某和杨某在“红房子”内嫖娼。当晚11时许,渠县公安局对“红房子”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进行嫖娼活动的黄某,杨某现场查获。

    案发后,今年7月17日唐某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8月11日,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8月29日渠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身为看守所监管民警,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和私自带领在押罪犯离开监管场所,并放任罪犯从事嫖娼活动,严重破坏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一审判决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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