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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协警拦截追车致民工摔伤昏迷?
时间:2008年12月15日 作者:记者 冯伟祥 新闻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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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挺就这样躺在丽水市人民医院的抢救室里,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核心提示:9月15日23时30分,青田县农民工夏挺(化名)驾驶摩托车在青田县交警大队旁的330国道发生车祸,夏挺脑部严重受伤及摩托车损坏。至今,脑部动过两次手术的夏挺,躺在丽水市人民医院的抢救室里,仍处于昏迷状态。据医院诊断,夏挺仍然有生命危险,并将可能成为植物人。

    关于这个事故,存在两个不同的版本。

    青田县交警大队认定是“夏挺饮酒后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车速过快”,“造成事故的根本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夏挺的妻子陈思茴(化名)多方了解后认为,该起事故是由协警高速追截无辜车辆,造成夏挺受伤的。

    记者实地采访调查,试图还原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担全责

    20余万元医药费花下去了,今年41岁的夏挺仍躺在抢救室的病床上,处于昏迷状态。

    10月21日,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9月15日,夏挺驾驶鄂D0E99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青田石郭方向驶往西门外方向。当日23时30分,他在途经330国道52km+35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及摩托车损坏。”交警大队认为:夏挺饮酒后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车速过快,途经弯道路段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到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顶梁柱”倒下了

    夏挺一家,除了夫妻俩,上有78岁的老母,下有6个未成年的女儿。为了孩子能读书,一家人寄居在农村一庙宇内,靠夏挺打工为生,收入微薄,生活窘困。

    “我丈夫平时一直胆小怕事,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他一直害怕警察。”陈思茴告诉记者。

    11月27日,记者来到了丽水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在抢救室见到了脖子里插管的夏挺。

    主任医师成力伟告诉记者,病人的情况是大面积(主要是左侧)脑梗塞,靠右侧代偿。前段时间肺部感染,经过治疗,已得到了一定控制。现处于浅昏迷状态,生命体征尚可,但情况有变化,时好时坏。如今脑积水严重,暂时靠引流,需要积水变清才能动手术。成力伟表示担心病人颅内感染。

    为了给丈夫治病,陈思茴东借西凑,至今已花费20余万元医药费,均是亲戚朋友以高利贷帮助借的。她被医生告知,丈夫最好的结局也是行将变成一个没有情感的植物人。

    家属指称系违法高速追截酿成事故

    9月16日,青田县交警大队委托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对夏挺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技术检验。后者于10月9日出具了一纸没有编号的技术检验报告书,称:“该车肇事后,经静态检验结果:肇事前,前轮制动自由行程超标,后轮胎花纹深度小于1mm(超标)。”结论是“肇事前,前轮制动和后轮胎等均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陈思茴表示,有证据表明,该鉴定程序违法,实地鉴定的人员不是两个人,而只是一个人。

    而且,鉴定结论使用了非常含糊的表述,“前轮制动自由行程超标”,超多少呢?没有表述。

    至于“后轮胎花纹深度小于1mm(超标)”,陈思茴等人走访了一些修理厂家和技术人员,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是“鸡蛋里挑骨头”,即使车辆存在个别指标方面的微小瑕疵,亦不影响在实际情况下的正常安全使用,根本不属于“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关于“车速过快”,陈思茴认为是高速追赶所致。

    陈思茴认为,恰恰是由于警方人员的穷追不舍,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身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就有义务保证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青田警方违反公安部的强制性规定,违法高速追截法规规定不得高速追截的无辜车辆,导致夏挺受伤,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交警支队复核认为,酒后驾驶证据不足

    好端端的他,为什么会发生交通事故呢?

    夏挺的妻子陈思茴多方走访,取得了一些证据,了解到背后有异乎寻常的情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了异议。由于夏挺处于昏迷状态,陈思茴作为申请人向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陈思茴认为,事故是由青田县公安局警察违法高速追截无辜车辆,造成夏挺受伤的。

    11月26日,丽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认为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夏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份复核决定书采纳了她的一条异议。

    摩托车乘客:“我们曾被拦截追赶”

    夏挺是青田县船寮镇人,暂住县政府所在地鹤城镇锦屏山。那天晚上,夏挺是准备送以前的工友吴建雄回家的,途中发生了转折。

    吴建雄是一个目击证人,虽然他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场面。

    吴建雄告诉记者,他与夏挺一样,都是泥水工。“那天晚上11点多,夏到我的工地给我送以前的工钱。后来,他提出送我回家。我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从水南那边下来。”

    在飞鹤山庄路口,他们的摩托车被一辆闪着警灯的摩托车很快超上来拦住。“夏挺叫我下车,让我自己回去。他本人调头往回跑。这时,下来两个穿制服的人,其中一个警察下来一把抓住我,问我是哪里人、车子是不是偷来的,我明确告诉对方:‘我是石郭人,摩托车不是偷来的,夏挺证件都有的。’另外一个人开得很快追上去了,还闪着警灯。后来,来了一辆警车,车上刚才抓住我的那个警察说‘那个人(夏挺)恐怕是个偷车贼,我们另一个人已经追上去了,肯定追得上’。他们把我带到了江南派出所。”

    到派出所才几分钟,吴建雄便接到了夏挺的手机打来的电话,打电话的人不是夏挺本人,而是个警察(后据了解,是接警赶到现场的一名姓吴的交警),说夏挺出事了,让他过去。“派出所开始不让我走,第二次电话打来后才同意我过去。我赶紧打的赶到现场,听说中医院的车子刚走。紧接着,我又赶到中医院,夏挺讲话都讲不清楚,牙齿都是血。拍了CT,听说是脑部血管破裂。”

    对于夏挺的车祸,吴建雄感到很困惑:“这么宽的路,转弯的地方又这么宽,而且不是急转弯,凭他的技术,根本不可能会掉下去,我怀疑他是被撞下水沟的。”

    夏挺随即被转到青田县人民医院做了手术。因为病情严重,于9月17日转到了丽水市人民医院,又做了一次手术,性命是暂时保住了,一直昏迷,至今亦然。

    警方的说法:“我们设卡检查,他冲卡”

    无论是夏挺还是摩托车,人有驾驶证,车有行驶证,证照齐全。

    事后,陈思茴向青田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等多方了解,被告知事情的大致经过。

    当晚11时许,青田县公安局的两名巡特警在瓯青线青田县城收费站处设卡拦车,见夏挺驾驶的摩托车一共坐着两个人,车子挂外省牌照,觉得怀疑,就举手示意叫他停下来,但他不停,冲卡而去,两个巡特警开警用摩托车拉着警报,亮着警灯,进行追赶,到飞鹤山庄的路口,超上前头约二三十米设卡拦住,叫停,夏挺让坐在后座的吴建雄下车,自己不停,又掉头跑了,一个巡特警就下车把吴建雄控制住,并了解情况,后来来了一辆警车带到了江南派出所。另外一个也开车往上继续追,到国际大酒店的时候看不见夏挺的摩托车,到盛源宾馆的时候他就关了警报、警灯,继续往上开。一直到交警大队上面瓯江大桥的南端就转回去,返回时发现公路的右侧夏挺已经出了事故。

    11月27日,青田县公安局副局长季江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段时间以来,骑摩托车进行抢夺的案子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两个人合伙作案,使用一辆外地牌照或无牌无照的摩托车,后座的实施抢夺,出租车被抢劫的也很多。那天设卡,主要是对外地牌照的摩托车等车辆进行检查。

    先“设卡”后追截的“巡特警”原来是协警

    记者向青田县公安局副局长季江华求证那两个追赶人员的身份,对此,季江华明确告诉记者,他们是协警,属于巡特警大队管辖的。

    季江华副局长说,由于警力不足,巡特警大队的60个人中,只有5个是警察,其他都是协警。那天,警察有事情到办公室去了,剩下协警在设卡。一般要求是警察带队的。

    追赶者:“那天晚上其实我们拦了三次”

    其中一名协警夏王毅在回答陈思茴的问题时说:“夏挺冲卡。那天晚上其实我们拦了三次,一次在收费站,一次是在人民医院,我们在后面喊他停车,一次是在飞鹤山庄路口设卡,他都没停,我们一直追,追到国际大酒店上面一点点,到盛源宾馆那里就看不到了。”

    陈思茴:“后来呢?”

    夏王毅:“后来我还是开上去了,只是放慢了速度,因为公安局有规定,追到一定程度追不上,可以放弃的。到瓯江大桥头返回来才看到夏挺出事了。”

    责任之争:谁该对这起惨祸负责?

    “根据我们了解,当晚公安根本没有所谓的设卡检查。所谓夏挺冲卡逃跑,纯属公安为推卸责任的说辞。”陈思茴说,“夏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送吴建雄回家,公安在没有任何证据、线索和有关协查通报等情形下,仅凭他驾驶的是外省牌照摩托车,而疯狂地驾驶警用摩托车高速追截,给夏挺造成强烈的心理恐慌和压力,是导致他造成车祸受伤的直接原因。”

    此前,陈思茴一次次地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讨说法,听到的都是“我们没有责任”。

    11月27日,记者来到青田县公安局采访。季江华副局长在被问及责任问题时表示,现在很难说,治疗还在进行之中。“我们的直接责任是没有的,至于间接责任或经济责任难说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进行必要的检查、追截、传唤甚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是警察为履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需要。但是,人民警察在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进行。

    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颁布了《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规范》第33条第2款第6项规定:对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乘坐的车辆以及一般违章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避免给违章人、乘客、被追截车辆及其他人员、财物造成危害。第38条规定:如有逃逸的,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陈思茴认为,《规范》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公安执法理念中的具体体现,对即使是一般违法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亦不能高速追截,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对公民即使是构成一般违法犯罪公民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是严格文明公正执行的需要。换句话说,上述不得追截的规定,是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强制性依法限制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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