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土资发 [2004]13号
关于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查处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等土地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村级土地违法案件1900余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50余人,追究刑事责任30余人,有力地打击了农村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但是,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些村干部非法以地生财,以地谋私,滋生了腐败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行为,根据省委书记习近平,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国富和省委常委、常委副省长章猛进等领导的批示精神,拟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的内容和重点对象
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是 1999年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占用、使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行为和毁田卖土卖砂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基层干部非法买卖土地,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 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采取以县(市、区)自查自纠为主,省、市主管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具体步骤是: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这次专项整治工作。
2、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4月份)。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群众举报和自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全面弄清情况。
3、检查处理阶段(2004年5月---6月)。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有关负责人员依法提出党纪或政纪处分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抽查总结阶段(2004年7月份)。省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重要违法违纪案件,市、省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土咨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的情况。
三、专项整治的要求
1、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益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是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省委习近平书记最近作出专门批示:“通过各类来信来访反映出基层在土地出让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现象,有必要认真加以解决,应列入省纪委、监察厅、国土厅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整治。”对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
2、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本次专项整治发现的1999年以前的土地违法行为,要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特别是2003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理;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摸底,并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及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处分建议,要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纪检监察、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各市于7月底前将专项整治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