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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上访女被驻京办人员强奸案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抗诉
时间:2009年12月23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南方网

       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北京市聚源宾馆被强奸,26岁的被告人徐建日前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记者昨天获悉,因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理由1: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检方的抗诉书共两页,抗诉理由分为两点,其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抗诉理由2: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检方的另外一点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京华时报》供稿


       对话李蕊蕊:


       “我还在阴影里徘徊”


       这个21岁女孩手机铃声是《不要再来伤害我》


       昨天下午5时,正在家里洗衣服的李蕊蕊与记者在电话中进行了简短交谈,这个21岁的女孩所使用的手机铃声是《不要再来伤害我》。


       记者:检察院就一审判决抗诉了,你知道了么?


       李蕊蕊:知道,律师告诉我了。抗诉的意思就是说检察院也觉得他判轻了,对么?如果是,那我和检察院的意见是一致的,他的性质太恶劣了。


       记者:你现在的心情怎么样?


       李蕊蕊:时好时坏的,我还在阴影里徘徊。主要是这里的人都知道了。平时我基本上就呆家里做饭、洗衣服,实在呆不住了才出去玩一会儿。


       记者:以后怎么打算呢?


       李蕊蕊:没想好啊。想上学,可是我妈说我过年龄了,家里也没钱。我们家靠种地挣钱挣得太少,种些小麦、豆子、玉米、芝麻。


       记者:案子二审开庭你会来北京么?


       李蕊蕊:想去。上次宣判我就想去,可是没坐上车。不过,去一趟消费太高了,我们家没钱。这案子春节前能判么?我希望早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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