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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被判五年依据何在? 陈有西要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遭同行举报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作者:程敏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北京讯:富商王振华涉嫌猥亵九岁女童被判五年,辩护律师陈有西说,他已提起上诉,做无罪辩护,引发公愤。有知情律师告诉记者,陈有西透露案情细节,或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跟富豪同伙串供,涉嫌违反《刑法》。陈有西是不是违法还不能下结论,但已经有律师同行举报他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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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猥亵儿童的商人王振华图片来源:网络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翌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发布千字声明,声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陈有西指出,网络舆论带来巨大压力,现在五年的判决是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普陀法院扩大侦察范围,王振华没有翻供,而且上海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问题。


       记者致电受害女童的辩护律师计时俊,对方表示女童现在已经受到二次伤害,为了保护孩子,不方便再发表言论,但是一定会在二审时谴责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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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图片来源:网络


陈有西律师千字声明引热议



       陈有西在八条声明中提到一部分案件细节,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十三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五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此外,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上海的鉴定结果进行论证,得出了相反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广东刑辩律师骆振中告诉记者,陈有西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中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他会向公安部、两院和全国人大写信投诉。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我要求公安机关逮捕他,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个案子还有很深的一些东西,我不方便给你讲。陈有西在这里面也是非常败坏的,进一步侵犯了女孩的名誉权,对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计时俊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也公开谴责陈有西公开小女孩的伤情以及鉴定机构所在地等信息,如果有好事者打听,孩子的姓名、学校等信息都有可能曝光。


       “他已经违背了我们的庭审原则,不能谈论很细致的案情,只能对判决的内容进行一些评价,这是可以的。但是他现在讲到了案子的证据,而且仔细地描述了小女孩的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


陈有西:王振华嫖娼有底线,不碰十六岁以下少女



       计时俊早前披露的案情经过是:王振华给周燕芬许诺十万元,让他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没想到周燕芬带了两个小女孩过来,出乎王振华意料。他让周燕芬将十二岁女孩带去逛街,他本人在房间里侵犯了九岁女孩。案发后,九岁女孩哭着将此事告诉十二岁女孩,一直说他是“大色狼,大流氓”,并且一听到“上海”这两个字,她就要哭。


       计时俊说,女孩遭侵犯十分钟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十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王振华本人坚持否认存在猥亵事实。律师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嫖宿年轻漂亮的女性,“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网传王振华给付了1200万巨额律师费。陈有西回复道,他没兴趣也没有时间回应,现在关注点是案件本身。


       法律学者滕彪表示,拿钱辩护不违法,但陈有西本人借助“李庄案”等公共议题给公众造成迷惑,其实他并非人权律师,而是官方律师:“在司法机关打压最严重的时候,他写文章批判人权律师。在王全璋的案件上,他就是官方确认的勾兑律师。王的家属找的律师都被官方拒绝,长达一两年甚至更长,但是官方信任陈有西,就让他来介入。按照他的意思,公检法机关处理王全璋事件的程序没问题。”


       广东刑辩律师骆振中认为,陈有西公布案情以及大肆宣扬嫖娼的言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违反刑法306条和308条之一的刑事责任。2. 行政责任,道德伦理不合乎《律师法》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应吊销其律师执业证。3.作为一个父亲和中国公民,承担混淆是非黑白、误导大众的道德责任。


富豪圈糟蹋幼女难入罪



       广东刑辩律师骆振中补充道,公安机关理应要扩大侦察,陈有西公然发表声明的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传话,跟“王振华”之流的同伙串供:“这些人没有人性,在他们的圈子里、酒局里,嫖了年轻女孩、没有被法律制裁,他们是反以为荣的、炫耀的。公安机关‘扩大侦察范围’是陈有西强加的罪名。作为侦察员,在侦察犯罪时,在发现有关苗头和现象时,当然要扩大侦察。”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储殷在微博上直言批评富豪圈糟蹋幼女的风潮,“其实幼女和幼女是不一样的。大学教授、检察官、律师的幼女都是保护的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穷人的幼女。”


       储殷忆及2015年才被废止的“嫖宿幼女罪”,曾经给予无数“赵家人”作案空间。


       “我们本来规定和十四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罪,然后一群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鼓捣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强奸。如果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许还无罪。”


       1997年之前,中国把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论处。刑法修改后,“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然而,让这个实施了十八年的罪名彻底消失并不容易。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朱苏力2003年在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自愿”的标准提出强烈质疑,应者云集。


       他强调,“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据《新华社》报道,从2015年到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了11519起涉及猥亵儿童的案件。今年四月,中兴通讯的前董事会成员、律师鲍毓明的案子被指控性侵一名十四岁时他非正式收养的女孩。最高检已介入两个多月,鲍毓明被免职,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条规定被视为中国将十四周岁作为性同意年龄。


       美国加州刑事律师刘龙珠告诉《红星新闻》,美国联邦法中域外儿童性剥削法条的未成年人定义为十八岁以下的人,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同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鲍毓明如果是美国公民或者持有绿卡,有可能会被判30年监禁。


       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23日发布视频,呼吁人大修法,“在宋元明清,猥亵儿童几乎全都是死刑。美国最高可判250年,韩国是化学阉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目前的法律对猥亵儿童罪的判处太轻,应该敦促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


律师同行举报陈有西违规



       陈有西发声明,本来是想利用舆论,给王振华创造二审无罪的舆论环境,但他错估了形势,还以为是公知话语权独大,反体制就可以得到呼应的时代。


       王振华这样的人就需要陈有西这样的人来挖个大坑,但因此产生的效果还不止于此,陈有西的手段让昔日的公知队友也在跟他保持距离,连于建嵘都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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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的微博截图


       很多律师同行,都对陈有西的一些辩护手段非常不认可。认为他的这种行为,抹黑的不只是陈有西自己,而是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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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律师拆迁维权的微博截图


       这涉及到律师进行辩护时,要不要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


       看到一句话我特别赞成:能够把白的还原成白的是优秀律师,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是优秀讼师。陈有西是想做哪一个?


       这一次陈有西为了王振华的无罪辩护,很可能把他自己也埋进去。


       《刑法第308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陈有西是不是违法还不能下结论,但已经有律师同行举报他违规了。


▲2020年6月22日,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向浙江省司法厅致《关于对陈有西律师在代理王振华猥亵儿童不公开审理一案中泄露案件信息及当事人隐私一事的举报信》。(微博截图


陈有西为什么喜欢做无罪辩护



       为什么一些律师特别喜欢做无罪辩护呢?这里面就有学问了。有的律师为了承揽案子,非常喜欢揣摩当事人及家属的心理,无罪辩护最符合那些对法律没什么了解的当事人及家属的期望值。比如律师甲建议无罪辩护,律师乙建议有罪辩护,当事人或亲属一般更容易认可律师甲。这成为部分律师的揽案技巧,管他三七二十一,先用无罪辩护打动当事人和家属,拿到案子赚到钱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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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截图


       如果是一个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是完全有能力对案件无罪辩护的可行性进行比较准确地分析判断。一次重大偏差还可以说是失误,多次出现这种情况,或者是业务水平太差,或者是故意为之,严重不负责任了,为了承揽案件误导当事人,或者是兼而有之。


       陈有西的业务水平如何,我们即便不以案件结果论英雄,看看他前几天为王振华案写的那个声明,也能有个大概判断。中文专业的可以从中找到至少32处语法错误,法律专业的可以至少找到3处法律常识错误(见法经网《对王振华亵童案 " 律师声明 " 的作业批改:32 处语法错误,3 处法律常识错误》,作者:刘长律师)。连法院审理阶段的被告人都能在他的声明里被称为“嫌疑人”。

 

       语法错误,我们且不管他,至多说明中文专业毕业的陈有西文字水平水分不小,但作为一个知名刑辩律师,在这样一个案件的声明里,连法律常识错误都出现,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难怪有律师同行怀疑,这是不是刚毕业的助手写的。其实刚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都不至于出现那种错误,这应该就是出自陈有西本人之手。


▲浙江省司法厅公开陈有西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取得方式与时间(独狼独语4微博截图


       @独狼独语4 微博博主发表《扫尘行动:伪律师陈有西的律师身份必须注销文(独狼),一个因申请司法部公开“新规”修订过程政府信息,而遭遇上海市司法行政当局排挤和打压,被逼愤而自请注销律师证、名不见经传的上海前律师,竟然敢公开发文指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知名律师陈有西是一名伪律师;而且陈有西还是一个有浙江省公安厅工作经历,曾经浙江省政法委书记机要秘书、浙江省高院院长秘书兼新闻发言人,从体制内走出来的,有深厚背景的人。独狼莫非是吃了豹子胆,他难道就不怕被陈有西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申请公开陈有西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过程政府信息被以与申请人无关等为由拒绝(独狼独语4微博截图


       据浙江省司法厅2018年5月25日浙司公复字[2018]7号《信息公开意见答复书》答复独狼的信息公开申请,称:陈有西于1999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众所周知,陈有西的学历是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1977年(备注:199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结业,不是学历),一句话:陈有西不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这个可以授予律师资格的先决条件,其被授予律师资格违法,其律师资格依法应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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